金融信托是以信用基础的资产(动产、不动产、金融资产等)所有者为获利或其他目的而将财产的管理或处理权委托给受托人(信托投资公司)的一种经济行为,它是在实物信托的基础上演变和发展起来的,是现代信用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。由于其财产管理、财务管理、投资开发、长期金融、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促进等功能能得到充分发挥,在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,金融信托已发展成为一个具有相当规模的产业——金融信托业,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。在这些市场经济国家,金融信托业已成为现代金融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,它与银行业、保险业鼎足而立,构成了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。
我国信托投资机构兴建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,它是在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推动下,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,完善金融市场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。经过十几年的发展,我国现有信托投资公司244家,总资产达到6000多亿元,涉及的领域日益成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,并且在发展过程中,信托机构与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。十多年来信托业在企业改组、资产评估、收购包装、产权交易、资产托管等方面开拓业务,拥有广泛的活动领域,显示出一定的金融能力与资本运作技巧。信托业可以广泛地介入各行各业,拥有资本运作的专门人才和专业能力,具有金融创新和直接融资的方法和手段。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,人们的财富不断增长,对于富裕阶层来说,信托有时可以解决别的法律制度无法解决的问题。例如对于富裕阶层,可以通过遗产信托把财富一代代积累下去,保持家庭的荣耀。
